抄报税【已抄报税证明范文以及适用范围介绍】

发布时间:2019-04-09 06:09:00 来源: 行业文本 点击:

  已抄报税证明

  XX税务局:

  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已抄报税证明。

  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

  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

  XXXXXXXX公司

  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流程图

  五、文书式样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No.

  NO.销售方名 称购买方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

  报税及纳税申报情

  况报税时间:

  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证明范文《已抄报税证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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