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30 10:06:11 来源: 办公文本 点击: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1.1 工程变更

1.1.1有关规定

1.1.1.1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总监办签发变更令,由高驻办监督执行;

1.1.1.2总监办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总监办批准。

1.1.1.3总监办提出变更时,高驻办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1.1.1.4承包人请求变更时,高驻办根据权限办理,并报工作站、总监办备案或审批。

1.1.1.5高驻办应就颁布工程指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审核变更费用,报总监办,并予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1.1.2受理程序

1.1.2.1意向通知

高驻办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

(4)要求承包人提交此项变更对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1.1.2.2资料搜集

高驻办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事宜。重要工程变更应邀请工作站、总监办和设计代表参加。变更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必须着手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1.1.3费用评估

高驻办、总监办必须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1.3.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高驻办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1.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2.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

1.1.3.2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的方法

宜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法。

1.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2.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

3.国家、部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4.参考承包人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5.计日工方法。

1.1.4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由总监办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变更令;

(2)工程变更申请;

(3)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业主、承包人、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承包人的预算报告;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4)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

1.2 工程延期

1.2.1有关规定

高驻办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报总监办审批后受理工程延期:

1.2.1.1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1.2.1.2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高驻办提交工程延期意向。

1.2.1.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高驻办提交有关延期详细资料,并根据高驻办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1.2.1.4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向高驻办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1.2.2延期的主要类型

1.2.2.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1.2.2.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2.3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

1.2.2.4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殊情况。

1.2.2.5合同中所规定的其它延误原因。

1.2.3临时延期

如果影响延期的事件有连续性,高驻办可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临时报告后报工作站,转总监办由总监批准后可先给予临时延期。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后,再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但最终延期不准少于累计的临时延期。

1.2.4受理程序

1.2.4.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高驻办应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1.2.4.2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高驻办收到承包人正式的延期申请后,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延期申请应列明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评估。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将申请退回承包人。

1.2.4.3延期评估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

(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

(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

(4)申请延期天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

1.2.4.4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受理承包人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调、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等。

(2)附件

1).监理人员对该延期的评论;

2).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1.2.4.5确定延期

高驻办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送工作站核实转总监办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1.3 费用索赔

1.3.1有关规定

高驻办必须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受理费用索赔。

1.3.1.1承包人必须依据合同有关规定索赔额外的费用。

1.3.1.2承包人在出现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高驻办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报业主。

1.3.1.3承包人承诺继续按规定向高驻办提交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的详情材料,并根据高驻办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1.3.1.4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终止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高驻办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

1.3.2费用索赔的主要类型

1.3.2.1难以预见的情况所引起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等)

(3)战争侵略、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1.3.2.2业主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和出入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人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提前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损失或损害。

(5)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与损害。

(6)违约使合同中途终止。

1.3.2.3、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

(1)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2)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1.3.3受理程序

1.3.3.1搜集资料,做好记录

高驻办应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意向后,立即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并报工作站。

1.3.3.2审查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高驻办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索赔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

(2)索赔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即已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计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细节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报业主批准,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对承包人的申请予以退回。

1.3.3.3索赔评估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必须正确。

(3)申请索赔的理由必须正确、充分。

(4)申请索赔数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数量应与高驻办掌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能被业主接受。否则应修订承包人的计算方法与索赔数额并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调。

1.3.3.4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受理承包人的索赔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调、确认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索赔数额、结论等。

(2)附件

1).监理人员对该索赔的评估;

2).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1.3.3.5、确定索赔

高驻办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报工作站核实,转技术管理处、工程管理处核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并通过中期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1.4争端与仲裁

1.4.1争端

1.4.1.1高驻办在接到争议通知书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取证,提出意见报总监办审批后通知承包人。

1.4.1.2合同只要未被放弃或中(终)止,高驻办应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

1.4.2仲裁

1.4.2.1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高驻办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争议设法进行友好的调解,并要求承包人在此期间继续履行合同。

1.4.2.2在进行仲裁调查时,高驻办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

1.4.2.3高驻办应在仲裁后,不折不扣地执行裁决。

1.5 违 约

1.5.1业主的违约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业主违约。

1.5.1.1由于不可预见的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1.5.1.2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

1.5.2承包人违约

1.5.2.1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一般违约。

1.给公共利益带来伤害、妨碍和不良影响;

2.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

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4.不严格执行监理指令;

5.未按合同规定管理好工程。

1.5.2.2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

1.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因而放弃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拖延工期;

3.无视监理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4.未经业主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1.5.3违约处理

1.5.3.1高驻办确认承包人属一般违约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弥补与纠正;

(2)提醒承包人一般违约有可能导致严重违约;

(3)上述措施无效时,书面报工作站;

(4)确定因承包人违约对业主造成的费用影响,办理扣除相应费用的证明。

1.5.3.2高驻办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业主已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材料和货物的供应服务的提供等)转让给业主。

(2)认真调查并充分考虑业主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

1.6 工程分包与转让

1.6.1分包

1.6.1.1有关规定

(1)严禁承包人把大部分工程分出去或层层分包。

(2)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分包工程手续,承包人才能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量(按费用)不得大于30%。

(3)对分包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6.1.2审批分包

高驻办应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报总监办审批。

(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4)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分包工程的工期;

(6)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完成上述审查报请业主审批,由总监办签发《分包申请报告单》。

1.6.1.3分包工程的管理

(1)高驻办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也可以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

(2)技术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支付。

1.6.2转让

本项目严禁转让,承包人若有此行为,则视为严重违约。

1.6.3特殊分包

1.6.3.1高驻办宜设专人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

1.6.3.2高驻办应要求特殊分包人提交一份证明其资格情况的资料。并要求指定分包人保护和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人的疏忽、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1.6.3.3高驻办应清楚特殊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1.6.3.4高驻办应审查承包人反对指定分包人的理由。

1.7保险

1.7.1检查保险:高驻办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包人的保险进行检查。

1.7.1.1保险种类,一般分为工程和装备的保险,人员伤亡或伤残事故的保险,第三方保险。

1.7.1.2保险的数额应与实际价值相符。

1.7.1.3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确认承包人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业主,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1.7.1.4保险有效期,应不少于合同工期或修订的合同工期。

1.7.2落实保险

1.7.2.1当高驻办检查确认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单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

2、承包人拒绝办理时,不得允许承包人开工或计量,同时通报总监办等待进一步指令;

3、保险最终由业主补办的总监办应签发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的证明。

1.8 合同管理工作

1.1.1延期申报与审批程序

1.1.1.1延期申报程序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条件有关延期条款的规定,按下列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否则,监理工程师将不考虑其延期要求;

(1)承包人在首次出现延误情况后28天内,将其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高驻办并抄报工作站、总监办。

(2)在提交上述书面报告的28天内,或经高驻办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高驻办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正式的延期申请应以《延期申请书》形式上报,并应附有承包人的详细申述及证明材料。

如果一个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承包人不能在28天内送交上述规定的详细申述及证明材料,则承包人除按以上所述提交要求延期意向的书面申请外,还必须以不多于28天的间隔向高驻办送交临时报告,这些报告应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正式延期申请应附有与此有关的所有证明材料和详细申述。

1.1.1.2延期申报、审批程序见图8-1所示。

延期事件发生

延期事件发生

28天内报正式《延期申请书》

28天内报延期意向申请

延期事件发生

连续性

以28天间隔报临时报告

承包人申报程序

驻地办、高驻办审查《延期申请书》

填写《延期审批书》

通知承包人

工作站审批

工作站抄送高驻办、驻地办

总监办审批

签发《延期审批表》

监理审批程序

图8-1 延期申报、审批程序框图

1.1.2索赔申报与审批程序

1.1.2.1费用索赔申报程序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按下列程序提交费用索赔申请。

(1)承包人应在费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驻地办、高驻办并抄报工作站、总监办。

(2)如果费用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以28天为间隔),向高驻办提交有关此项费用事件的详细报告。

(3)在费用索赔事件意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必须上报索赔申请单,向驻地办、高驻办提交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正式费用索赔申请必须附有与此项费用索赔有关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导致费用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

2).提出费用索赔申请所适用的合同条款;

3).费用索赔事件所涉及的数额以及详细的费用计算,所采用计算费率的依据等;

4).与此费用索赔事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如:提出费用索赔的意向申请书、有关的信件、图纸、计划报表、报告、计量、计算、价格分配、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以及工地的原始记录等。

1.1.2.2费用索赔审批程序

(1)驻地办、高驻办在接到承包人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后,7天内应会同工作站、技术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到达事件现场,了解事件发生原因、经过等,检查承包人的原始记录,并对现场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如由此而闲置的人工、机械设备数量等与此项费用索赔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有可能,应提出避免或减少费用索赔的处理措施。同时,应随时到工地现场了解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作详细的记录,直至费用索赔事件结束。

(2)驻地办、高驻办在接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单并审查后,应提出详细的书面评估报告,并填写《索赔审批表》一式十份,包括评估报告上报总监办审核,业主审批。

(3)业主审批后,总监代表会同签发(索赔审批表),通过驻地办、高驻办将《索赔审批表》送交承包人。

索赔申报、审批程序见图8-2所示。

索赔事件发生

索赔事件发生

承包人正式报索赔申请书

28天内报索赔意向申请

索赔事件结束

连续性

以28天间隔报详细报告

承包人申报程序

高驻办审查、填写《延期审批书》

业主审批

通知承包人

总监办签发《索赔审批表》

索赔事件结束

监理审批程序

图8-2 费用索赔申报、审批程序框图

1.1.3分包管理

1.1.3.1分包的申报与审批

承包人若想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必须按下列申报程序报高驻办审查并经总监办审批(在投标书中列明的分包人除外):

(1)承包人必须事先向高驻办提出书面分包申请。分包申请应包括分包的工程项目,草拟的分包合同书和分包人的详细资料。

(2)高驻办应检查分包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分包人企业的名称、资质、营业执照、简历、业绩;

2).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协议书或报告;

3).分包人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情况,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分包人过去曾承担过与分包工程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验收证书、质量评价意见等);

5).分包人的财务状况;

6).分包人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简历;

7).分包人对拟分包工程的技术保障措施(若是重要分包工程,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8).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预算;

9).分包合同

高驻办将审查后的分包申请附上意见报总监办审批。

1.1.3.2分包工程的管理

(1)分包人只有在承包人接到总监办对分包工程批准的通知后,方能允许进入工地。批准通知由总监办发出送高驻办,由高驻办送承包人。

(2)所有的分包人必须对其所在承包人负责。

1.1.3.3分包工程的验收:

分包工程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报高驻办验收。未经承包人同意自行检验的分包工程,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1.1.4工程变更

1.1.4.1变更令的原则

1、发布变更令应基于以下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保证工期。

2、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详细申述主要变更设计理由(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本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

1.1.4.2变更等级

(1)一般变更

1).投资增加每次不超过5万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1%的变更;

2).长度不超过15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不超过200米的边沟纵坡调整;

4).挡土墙砌筑材料、桥梁、涵洞构造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涵洞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

6).桥梁工程某些局部但不影响结构受力;

7).长度不超过10米的防护工程的部分改变;

(2)重要变更

1).投资增加单次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的变更;

2).长度超过150米小于500米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的改变;

3).长度在250米以下边沟纵坡的改变;

4).长度不超过50米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5).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型式的改变;

6).涵洞数量、大小和型式改变;

7).通道的尺寸、标高、交角及路面的改变;

8).中、小桥梁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小桥为中桥,或改中桥为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

9).路面层次厚度的改变;

10).中、小桥型类型的改变;

(3)重大变更

凡超过重要变更的都属重大变更,如路线的走向改变,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等。

1.1.4.3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1)变更设计可以由承包人、监理、原设计单位或业主提出。对于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将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对于原设计单位因原设计错、漏、缺等原因提出变更设计,经业主审批后也直接由总监办以变更形式下达。

(2)对于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

1).一般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高驻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一式六份,高驻办进行审定,并下达工程变更令。变更令制作完毕连同有关资料报工作站、总监办技术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备案。报备3天后变更生效。生效后才能将变更令及有关文件资料反馈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报备的变更无效。

2).重要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高驻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包括附件、下同)一式六份,高驻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工作站,工作站对高驻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由工作站下达工程变更令,交高驻办指令承包人执行。变更令制作完毕连同有关资料报工作站、总监办技术管理处、工程管理处备案。报备5天后变更生效。生效后才能将变更令及有关文件资料反馈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报备的变更无效。

3).重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由承包人向高驻办报送工程变更申请单一式六份。高驻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工作站审核后,转总监办技术管理处,由技术管理处组织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方案审定后报总监批准,并送工程管理处备案后进行实施。由设代处完成变更设计,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送工作站、高驻办,并抄送有关单位,由承包人执行。

(3)对于由监理提出的变更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

高驻办提出的一般变更设计由工作站审批,总监办在收到高驻办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单之日起14天内批复。

高驻办提出的重要和重大变更设计其报送和审批程序,类同于承包人提出的重要和重大变更设计审批程序。

(4)由总监办提出的变更设计由总监办直接下达变更令。

1.1.4.4变更设计审批权限

(1)一般变更设计由变更所在合同段高驻办负责审批。

(2)重要变更设计经高驻办初审后报送工作站,由工作站负责审批。

(3)涉及工程规模、技术规范、重要方案、路线走向等重大变更设计经总监办审核,总监办提出处理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处理。

1.1.4.5例外

根据合同一般条款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令必须事先获得总监办的批准,仅在下述情况时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时,驻地办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时,高驻办可发布变更令,并应尽快将情况报告总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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