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1-02-28 08:45:06 来源: 讲话稿 点击: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乙方:医院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 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 1999】14 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潍政发

【2010】9 号) 、《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 知》(潍人社【 2011】39 号)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 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颁布 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 险的各项规定 , 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 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 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 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 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

料和数据;甲方及全市统筹范围内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 需查看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 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 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医疗费用 , 及时向乙方通 报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内部医 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制度调整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涉及参保人员就 医的管理办法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努力实现网络畅通、系统兼容、运行平 稳、信息共享、交换快速的目标。乙方使用的医保计算机管理系 统应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和数据传输要求。乙方所使用的计 算机设备、软件费用和在乙方发生的通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 应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住院状态在出、入院一天内上传出、入院时 间等相关数据和出院状态。

第二章 就 诊

第六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 人员服务 , 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 则,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乙方应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 甲方暂不结算相关费用。

 待 医疗事故争议结果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乙方在一个医疗年度 内发生两次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八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 乙方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卡和 身份证(简称“两证”),告知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随身携带 “两 证”备查(已更换社保卡的,携带一卡即可联网) ,凭无效证件或 证件不全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在一天内与甲方 计算机系统联网确认其身份。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参保人员不能联 网结算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件 不符时,应拒绝联网并扣留医疗保险卡,及时通知甲方。

(二)乙方收治非疾病住院的参保人员时,应在办理住院手 续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 出具联网证明 , 补录前期费用;未出具联网证明而按参保人员联网的,发生的医 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未及时核查,造成参保人员符合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能联网结算的,由乙方负责为参保人 员报销医疗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若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 参保人员收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 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 将按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乙方应加强转院管理,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 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符 合转诊转院条件,乙方未能及时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承 担相应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 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 (病 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的定点 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 。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擅自增加、 分解、 变更医疗项目的内部构 成。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乙方应认真做好三个目录的项目对 应工作,杜绝因三个目录未对应或分解服务,导致参保患者接受 了三个目录内的医疗服务,但个人额外负担费用的现象发生。由 于三个目录不对应或分解服务导致患者自付的费用,乙方应负责 清退。

乙方擅自增加、分解医疗项目或变更其内部构成而发生的医 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应努力降低三个目录外费用比例,年度内参 保人员目录外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三级医院 10%以

下,二级医院 9%以下, 一级医院 8%以下。乙方提供给参保患者三 个目录外医疗服务时,应事先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认可。

第十三条 乙方应向住院参保人员每天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 结算明细单,向慢性病患者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单、费 用明细清单。增加医疗收费的透明度,使参保患者能及时了解疾 病治疗及费用支出情况。出院时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 专用票据,提供全额医疗费用专用票据的,应注明个人自付金额 和医院垫付金额。

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应符合临床规范和病情需要,符合

慢性病支付范围的要求,对于违规或过度医疗发生的费用,甲方

有权拒付;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历、处方书写应及时完整,收费应

与病历、处方、检查化验单记载完全相符,否则,发生的医疗费 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一次性取药量超过一个 月的,应有甲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 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按以下程序办 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和有关部门的审 批材料(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物价部门的收费审批文件);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 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 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 (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 ,如不同意申请, 应通知乙方, 并说明理由; 如同意申请, 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 及时通知乙方; 如甲方超过时限未答复可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规定,超出药品目录用药范围或限制支付范围的医 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相同通用名、相同 规格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价格较低的商品名药品。乙方违反物 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发生的 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乙方对于参保人员出院带药应按照急性疾病 3 天量,慢

性疾病 7 天量的原则给药,出院带药应为口服药。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 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 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 , 准确表达药品名称,

使用汉字,字迹工整,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的管理规定,并 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一条 双方采取“总量控制、人次平均、节约奖励、 超支分担”费用结算办法,对结算费用总量进行控制。对乙方收 治危重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较高的,甲方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 给予适当补贴。

 2013 医疗年度,甲方确定乙方的年度住院人次定 额为人次,次均住院费用为元。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结算:每月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上月出院 人数和发生的医疗费总额,计算本月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发生的 人均住院医疗费用高于人次定额的,甲方按以下结算公式与乙方 结算:每月支付限额=每月出院人次X结算定额一个人自负费用一 不合理费用- 10%保证金, 超结算定额的统筹支付费用暂不结算。

 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低于结算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暂缓结算:由于参保单位缴费不及时造成暂缓结算的,甲方 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所发生费用计入当月乙方总医疗费用并计 算人次。

年度结算:乙方全年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低于结算定额标准 80%的(含 80%),据实结算;高于定额标准 80%低于 100% 的按 定额结算。全年费用超定额,年终时按年度定额总量超支 10%(含

10%)以内的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 50%;超支 10%以上至 20%(含 20%)以内的部分甲方承担 40%,乙方承担 60%;超支 20%以上的部分 由乙方承担。甲方按比例承担部分,将根据乙方超支费用是否合理, 确定返还的具体金额。

 对于乙方结算人次超 2013 医疗年度人次定 额的,甲方不予支付。

单病种结算方式 :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时, 选取部分病种与乙 方实施单病种结算 (结算标准见附表) ,结算方式为: 月统筹基金 支付额 =单病种定额标准 X 月结算人次-个人自负费用-不合理 费用- 10%保证金,单病种结算人次计入年度定额人次 , 单病种结

算定额奖励和扣除当月兑付,不计入年终结算。单病种定额标准 含并发症和合并症费用。

 每月结算时, 乙方应正确选择结算方式, 对应选择而未选择单病种结算方式的, 所发生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在单病种治疗过程中,应首选单病种目录中要求的手术方式和医

保支付的医用材料,若参保患者有特需要求的,经本人或亲属签

字认可后,由乙方开具详细收费明细由患者在门诊缴费。如发现 为了规避单病种限额而分解住院费用让患者在门诊缴费的行为, 本次住院统筹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门诊慢性病结算: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时,乙方应严格按照 慢性病支付范围检查及用药,认真做好记录,粘贴相应检查、化 验单,尽量减少参保人员的额外负担,合理医治。

第二十三条 在乙方就诊的参保病人若发生下列违反医疗保 险规定的情况,甲方将拒付相关费用 , 乙方不得向参保人员追偿, 如发生严重违规情况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双方协议:

(一)伪造、变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冒 名住院的;

(二)对参保人员限定住院费用致使其出院或在后续治疗中 自费,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门诊或外出购药、检查(如确需 外购药品, 应由参保人员书面签字认可) ,要求参保人员住院期间 缴纳超定额费用,经核实的,由乙方退还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且 甲方不予支付该人次医疗费用;

(三)叠床住院:住院期间,每一个床位最多只能有一个住 院病人。甲方将不予支付超出每日一床一病人标准的住院费用;

(四)分解住院:参保人员在 7 日内因首次住院病历中已有

诊断的疾病而再次住院的,按一次住院结算费用;

(五)推诿病人:乙方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查 证属实的,甲方将拒付一个结算人次。其中,对以超人次为由推 诿参保人员住院的,拒付两个结算人次;

(六)挂床住院或双证不全:一次住院期间,两次检查参保 病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床或双证不全的, 甲方将拒付此次结算费用;

( 七)病历资料记录情况: 病历资料和查体结果记载应及时、 准确、完整,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病历资料的书写要求,对于病 历记载和查体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漏记、补记、尤其是涂改病 历资料等违反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甲方拒付相关费用;在 手术记录中应粘贴术中应用的植入人体替代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 料的标签,如有缺失的,所发生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八)乙方应按规定收取参保人员的个人应自负费用,并及 时开据有效收据;

(九)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联 网结算出院手续,对于治疗已终结而未按时联网结算的,甲方将 拒付此次住院费用;

(十)对于乙方收治不符合入院条件的,甲方不予支付所发 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乙方对治疗未终结的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的,甲 方将不予支付该人次住院费用或视情况据实结算;

(十二)对于乙方将本应院内转科的参保病人,使其出院办 理二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十三)门诊慢性病超支付限额时,乙方也应按实际发生情 况上传费用,否则,甲方将拒付相关费用,计入年终考评。

(十四)乙方应根据参保人员费用发生情况上传数据。住院 期间发生费用未按时上传的;系统上传数据与乙方报送结算明细 不符的;经现场检查参保人员实际住院治疗情况与上传数据不符 的 , 该住院人次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五)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各类药品和一次 性医用材料加成的规定,超出规定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出院的参保人员 住院费用清单和门诊慢性病结算单等材料报送甲方,由甲方进行 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当月内向乙方拨付合 理医疗费用的 90%,其余 10%留作保证金, 保证金将根据医疗服务 质量考核结果于医疗年度终结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 经核实的, 乙方应负责退还,并根据考核办法扣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商业 性宣传,否则,甲方将中止协议。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乙方可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3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

第三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 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 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 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除乙方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或本协议有关 规定被解除、中止协议外,双方因其他理由终止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

第三十二条 协议期满前 1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

 第三十三条 甲方按照对乙方医院等级确认级别,按照《潍 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与 乙方结算基本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 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效力。

甲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13 年月 日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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