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专业完整模板)

发布时间:2020-11-02 10:50:05 来源: 谈话记录 点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局党委、局行政及各部门科室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各级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合称“集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本部门相关行业的各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认真履行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落实责任,明确要求,把安全生产任务落到实处。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本部门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梳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确保每年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建立购买专业技术服务、依靠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的市场化运行工作机制,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五)结合本部门行业特点,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七)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参与或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条 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局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局各分管负责人担任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并负分管行业领域主要责任。

(一)分管防震管理、城区市政道路、路灯、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燃气管理、城市长效管理的具体负责:

监督检查建管股、园林所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防震管理、燃气管理、城市长效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城区市政道路、路灯、绿化建设和养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分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建管、质监、安监、城建档案、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具体负责:

督促检查质监站、建管股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报批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中对安全生产条件把关的行业管理。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建筑业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分管村镇规划管理、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绿色建筑、信息服务与管理的具体负责:

督促检查规划股、质监站、建筑业管理股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

(四)分管房产管理、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负责:

督促检查房管所、住房保障办公室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直管公房、保障住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部署、重要指示精神、方针、政策和要求;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会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题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 次。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三)大力支持行政和职能部门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并为长期在安全监管一线的干部成长做好举荐工作,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

(四)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加大考核权重。(五)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各级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依法依规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局党组应支持局行政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局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组、局行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及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格局。

 

第十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局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定期听取分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领导要加强对局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党组及其他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三条 党组每年对各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属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发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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