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人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2 08:57:53 来源: 应用文书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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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 的范围内使用并招聘职工,医院职工应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医院人事科负责医院的人事计划、职工培训、奖惩、劳 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 并办理职工的考试录取、 聘用、 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手续。

第二节 人员招聘

第四条 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 按照机构和人员定 编设岗方案,有计划地招聘和引进人员。

一、在年度结束前,人事科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 放给各部门,各部门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

二、人事科根据各部门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确定 医院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计划。

三、制定的人力资源计划报医院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实施 招聘及录用事宜。

第五条 试用期规定

一、新入职职工在试用期满前 1 周,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 写人事科发放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表》的 “个人总结” 部分。

二、科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和出勤情况, 公正地 评分并填写考核评语。

三、考核结果将根据考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一)考核结果 80 分以上的,按期聘用;

(二)考核结果 60—79 分的,延长试用期;

(三)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试用不合格,不予聘用;

五、延长试用期的,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 一律按试用期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 人事聘用 科室负责人在新职工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进 行考核,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予聘用的决定,并将《新参加 工作人员试用期考核表》交人事科,最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节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准入人员一经正式录用,编制职工与医院签订 《聘用合 同》; 非编制聘用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用工登记手续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工种而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

 劳动 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 2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 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

(二)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统一制作,经医院负责人和聘用人员 签名(盖章)后生效,由人事科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三)医院与聘用人员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者,必须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对方。

(五)聘用人员因违法、 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具备支 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医院不计发其一次性经济补偿 金。

第四节 考勤管理

第八条 全院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一、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 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

二、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提高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医院和科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

四、医院每年对全院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填写《年度考核表》 , 由人事科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根据职工的出勤情况作好考勤记录, 作为核 定工时、计发工资、考核和奖惩的主要依据。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和服从所在科室的日常管理;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随意迟到、早 退、旷工和擅离职守。

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应把考勤管理作为

日常管理的重要部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人事科。如未履行考勤职责或弄虚作假,一经查 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考勤员、当事人的责任,情节 严重的将移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医院《考勤管理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 假

期结束后按时到科室报到。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书面请假, 可通 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 经批准同意后进行休假, 待返回单位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一、凡未按规定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 开岗位者,从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不服从组织调动、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 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以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假期者,所办手续无效,按旷工 处理。

第五节 人员调动

第十一条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 按岗 调薪;医院所有职工必须配合工作调整。

第十二条 对调动有异议的, 可通过正常程序反映, 但不能擅自 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报到的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将 按旷工予以处理。

第六节 劳动工时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我院职工为全日制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支付, 由人事科按月统一审核, 财务科发放。

 工资标准按照我院相关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遵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期内, 双方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人事科在职工的工资中代 扣代缴。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保险关系的, 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可不由我院代缴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职工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发生工伤,须到指定医院就医,经工伤等级鉴定后,按照省、市工伤 保险规定执行。

第七节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医院有权解聘不合格的职工, 职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 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一、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 3 天向人事科书面提出辞 职报告,并办理辞职手续。

二、用人科室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解聘职工审批表” ,交 人事科后由医院讨论决定。

三、职工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 行合同, 医院对解聘职工持慎重态度。用人科室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 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确需解聘的,必须填报“解聘职工审批表” ,提 出解聘理由,经人事科和相关部门核实,医院批准后,通知被解聘的 职工到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人事科核实和医院批准的,不得解

聘。

四、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辞职或调离本医院的,必须提前 30 天向 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经医院批准后, 由人事科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职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医院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 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的,也不能从 事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医院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 30 天书面通 知职工。

七、职工经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 整工作岗位, 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签订后, 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医院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职工或医院不续签劳动合同 的,到人事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若需要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其 他手续(如失业保险金申领等) ,需主动向人事科提出申请,人事科 协助其办理。

十、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医院相关制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的;

(二)违反医院相关制度,造成医院名誉严重受损的;

(三)不尊重患者,态度恶劣,与患者及家属吵架或斗殴的;

(四)违反医院管理制度,屡教不改,累计 2 次收到医院书面警 告的;

(五)连续旷工达到 3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6 天的;

(六)被患者有效投诉累计达 3 次的;

(七)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的;

(八)因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司法拘留等原因被限制人身自 由,导致未能正常出勤达到 3 天的。

(九)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的; 十一、职工辞职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离开医院以前必 须交还医院的一切财物及业务资料,并完成工作交接。否则,人事科 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节 职工岗前培训制度

第十九条 医院要对每年新到岗的职工实行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岗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针对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岗前职业培训内容:

一、医院基本概况介绍,医院核心制度、劳动纪律、医院的院纪 院规教育。

二、医院行风建设、医德规范教育、医务人员岗位职责,培养廉 洁从医的责任意识。

三、医疗管理办法:医疗卫生工作概况、执业医师释义、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的基本规范、医疗安全措施、 职工作外出进修学习规定等。

四、护士管理办法:护理工作制度,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医护沟 通、医患沟通及其技巧。

五、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养老保险等应知晓规定。

六、医院继续教育制度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等。

七、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及传染病知识教育。

八、法制教育、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等。

 第二十二条 岗前培训由人事科与医务科、护理部、党办等部门 协商,事先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安排具体培训日程,组织考试 并对每一位职工进行考核,最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未参加集中培训的新上岗职工,试用期内除进行专 业技术培训外,依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自学。

第九节 职工退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 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掌握,提前 30 天 通知本人,到年龄随时按月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人员若需要办理其他 社会保障,需主动向人事科提出申请,人事科协助其办理。

第十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医院可根据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 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 修订后的内 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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