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考核工作制度-20211122021134

发布时间:2021-11-23 08:51:37 来源: 讲话稿 点击:

农民增收考核工作制度

一、考核内容

各乡镇、街道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考核组织

全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由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专业考核小组实施。

三、考核方式

农民增收工作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定性考核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等工作。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劳务经济、农民人均纯收入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乡

镇、街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5 日前如实向各专业考核小组提报申请并填写(或根据各业特点随时填写)县考核组统一印制的考核申报

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过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里不予考核。县各专业考核小组依据各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或随机抽查,核实确定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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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10 日前经考核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年终考核在 XX 年 1 月上旬进行,根据乡镇、街道平时考核和年底核实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农业龙头企业、一村一品、“三品”认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争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实行年底一次性考核,由所在乡镇、街道在 12 月 25 日前如实向县考核组报告并填写县考核组统一印制的考核申报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相关专业考核小组,过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县里不予考核。县考核小组依据各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办法

(一)种植业

1、种植业产值完成东发〔 XX 〕1 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

100分,每增 (减)1 个百分点加 (减)1 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

数据为准。

2、规模种植。每新发展瓜菜基地 100 亩且连片种植的计 10 分,

超过 100亩的按比例计分,低于 100亩的不计分。每保持上年瓜菜连片

种植面积 100亩计 0.5分, 100亩以上按比例计分,每减少 100亩扣 10

分。接茬种植瓜菜的,按复种面积进行统计。

3、设施农业。每新发展一个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计 5 分;

每新连片发展十个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加计 10 分。每保持 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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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计 0.5分,每减少一个减 5 分。标准冬暖式大

棚每 40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大拱棚每 800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

位。

4、规模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模流转土地从事瓜菜种

植的,新增土地规模流转面积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 100分,其余乡

镇、街道按新增面积比例计分。土地连片流转面积低于 100 亩的不纳

入统计考核范围。考核时查看农户与承包人签订的租地合同或土地入

股手续,随机抽查部分农户并现场核实。

(二)畜牧业

1、畜牧业产值完成东发〔 XX 〕1 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

100分,每增 (减)1 个百分点加 (减)1 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

数据为准。

2、每新建一处规模养殖场计 50 分;每保持一处规模养殖场计 3 分;每减少一处规模养殖场减 50 分。每新建一处自然养猪法养殖场(发酵床面积不低于 400 平方米)加计 10 分。养殖场标准为:①生猪存栏 200头以上;牛、马、驴存栏 50 头以上;羊存栏 100头以上;蛋鸡、蛋鸭、蛋鹅存栏 3000 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存栏 4000只以上;特种动物存栏 500只(头)以上;肉食兔存栏 1000只以上;长毛兔存栏 500 只以上。②办理了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种畜禽必须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合格证),建立健全了养殖档案、强制免疫档案,落实了兽医监管制度。考核时查验饲养数量,并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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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存栏畜禽养殖档案、强制免疫档案、兽医监管记

录、检疫申请单、检疫证存根、检疫统计汇总表。扩建的养殖场达到

上述标准的,按新建规模养殖场计分。

3、强制免疫按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计分,满分为 300分。

4、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的,畜牧业考核计 0 分。

(三)林果业

1、林果业产值完成东发〔 XX 〕1 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

100分,每增 (减)1 个百分点加 (减)1 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

数据为准。

2、规模栽植。①荒山绿化、丰产林、经济林每连片发展 50 亩且

落实管护措施的计 5 分; 50 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50 亩以下的不计

分。连片新建农田林网 500 亩计 2.5分, 500 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500

亩以下不计分(不成网新植路树株可折算为丰产林计分)。每连片栽

植核桃 100 亩加计 2 分,不足 100 亩的不加计分。丰产林、经济林、荒

山绿化每减少 100亩减 5 分。新完成林业营造面积、农田林网及原有

丰产林、经济林、荒山造林减少情况,依据造林规划、上年度考核数

据等相关材料,现场实地查看、走访后确定。②每新发展花卉苗木基

地 50 亩计 10 分,每保持花卉苗木基地 50 亩计 1 分,每减少 50 亩减

10 分。每新发展一个林业标准大棚计 5 分,每保持一个林业标准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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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0.5 分,每减少一个减 5 分。林业标准大棚以占地面积 300 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

3、乡村绿化。达到省、市绿化先进村标准并得到省、市认定的,每村分别计 8 分、 5 分;达到省、市绿化先进乡镇、街道标准并得到省、市认定的,分别计 15 分、 10 分。绿化先进村及先进乡镇、街道查验上级批文等证明材料。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林果业考核计 0 分。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考核时以市、县安监部门认定为准。

5、连片发生重大林木病虫危害,每 500亩扣 10 分(林网按 15 亩折算 1 亩片林,四旁按 110株折算 1 亩片林)。重大林木病虫危害以业务部门现场认定面积为准。

(四)水产业

1、水产业产值完成东发〔 XX 〕1 号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的,计

100分,每增 (减)1 个百分点加 (减)1 分。考核时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

数据为准。

2、规模养殖。①自筹资金集中连片新建或改造标准化池塘 100亩

计 10 分, 100 亩以上的按比例计分,低于 100 亩的不计分。标准化池塘标准为:池塘规整,台面平整,路渠畅通,电力设施完善,看护管

理房建设规范,池塘面积 5-10亩,池深 2.5-3 米,坡比 1:2-1:3。考核时查验自筹资金支出账目和发票,实地查验池塘面积。②标准化养

殖。连片新发展标准化养殖面积 100 亩计 10 分, 100亩以上按比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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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100亩以下不计分;每保持连片标准化养殖面积 100 亩计 1 分,每

减少 100亩减 10 分;每集中连片新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面积

50 亩计

10 分, 50 亩以上按比例计分, 50 亩以下不计分,每保持名优水产品养

殖面积 50 亩计 1 分,每减少 50亩减 10 分。年内新引进名优新品种每

50 亩加计 10 分。考核时查看标准化养殖技术操作规程、养殖生产日

志、生产档案、渔业投入品合格证书,并现场查验池塘面积、查看水

产养殖品种。名优养殖品种包括河蟹、乌鳢、黄颡、甲鱼、大青虾、

鲶鱼等。

3、设施渔业。每新建一处 1000立方米以上水体设施渔业计 30

分,每保持一处计 3 分,每减少一处减 30 分;每新建 1 处固定资产投

资(不含土地投资) 50 万元以上休闲渔业项目计 30 分,每保持一处计

3 分,每减少一处减 30 分。考核时查验投资账目和发票,并现场查

看。

4、凡违反《湖渔业生产作业区域规划》从事网箱、网围养殖生产

的,每查实一处减 10 分。考核时以业务部门现场查实认定的为准。

(五)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按投资额计算,每自筹投资 10 万元计 30

分。①水利工程项目范围为:水库塘坝除险加固,灌区建设(新建、

续建、配套 1000 亩以上),农村饮水,治涝工程(包括泵站、渠系、

河道),节水灌溉(低压管灌 1000亩以上,喷灌、微灌 200 亩以

上),小流域综合治理( 2 平方公里以上),抗旱及水源工程(包括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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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打井、配套),涝洼地改造( 500亩以上的),度汛水毁工程修复

等。②参加考核的单项工程,必须有年度计划、有实施方案,并报县

水利局备案;工程建设内容要规范,质量要符合标准;总投资规模必

须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工程建设自筹资金查看乡镇、街道财

政帐目收支数目,到工程现场核实工程量和工程投资,据此计算自筹

资金和得分。③计分标准: a、具备以上工程规模的项目,按照乡镇、

街道自筹资金累计总额计分,每自筹 1 万元计 3 分;b、经核实工程

量,申报完成投资与实际完成投资差额在规定范围内的,按核实的实

际投资额计分;差额超过规定范围的,该单项工程不计分。

2、农村饮水。保持 XX 年底通水村基数,工程管理运行良好的计

60 分;因管理不善 XX 年每停用一个通水村扣 5 分;每新增一个通水村加计 5 分;每扩增单片集中供水规模 5 个行政村且供水率达到 90% 以上的加计 10 分;每新增一个标准化供水村加计 2 分。标准化供水村指供水村 80%以上的用水户水表、洗手盆、保温设施、下水道等配套

设施齐全。

3、民营水利。每发展一个投资 20 万元以上的民营水利大户加计

分。民营水利大户投资的水利工程必须有项目内容、有合同、有帐

目、有规范的管理运营制度。经核实工程量实际投资额低于 20 万元的不计分。

(六)农业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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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重点推广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免耕播种机、秸秆还田

机、花生收获机、地瓜收获机等新型农业机械推广完成 5 台(套)计

10 分,每增加 1 台(套)加计 3 分。以购机发票和办理牌证为准。每

新发展 1 个农机大户(农业机械投资 30 万元以上)计 10分。以新购置

农业机械、机具和新建库棚总价值为准。玉米秸秆还田或小麦免耕播

种每连片增加 100亩计 1 分,超过 100 亩按比例计分,不足 100 亩不计

分;每保持 100 亩计 0.1 分,每减少 100 亩减 1 分。玉米机收秸秆还田

率达到 50%的计 10 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计 0.5 分。以实地查验面

积为准。

以上各业每新认证 1 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分别加计 30

分、 50 分、 100分,考核时查看上级认证机构批准的证书原件,并由考核组留存证书复印件。每争创一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计 100 分,以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为准。每新建一处符合条件的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果

业、水产业)加计 100分,以业务部门依据《县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实地查看、逐项核实认定为准。每创建一处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计 100 分,以省级以上业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为准。每新建一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章程和入股资金,且运作规范的,加计 20 分,实地查看办公场所、工商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合作社章程和财务管理经营账目,并走访部分合作社社员进行核实。每新发展一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包括种植业、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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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果业、水产业)加计 15 分;专业大户系当地干部群众的再加计 10

分。种植业专业大户条件:①新连片发展瓜菜规模种植面积不低于 200

亩(含地膜覆盖);新连片发展冬暖式大棚或大拱棚不低于 10 个;②

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良种覆盖率达到 100%,关键技术推广度不低于

80%。畜牧业专业大户条件:①生猪存栏 500头以上,牛存栏 100 头以

上,羊存栏 300 只以上,蛋鸡、蛋鸭、蛋鹅存栏 10000只以上,肉鸡、

肉鸭、肉鹅存栏 XX0 只以上,兔存栏 5000只以上,特种动物存栏

3000只(头)以上;②养殖场选址科学合理、设施配套齐全、防疫措

施规范、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林果业专业大户条件:①标准化生产经

营面积不低于 500亩,且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 万元以上;②优良

种苗率达到 100%。水产业专业大户条件为:标准化养殖面积不低于

200亩,且年优质水产品产量不低于 160吨。考核时由业务部门实地查

看、查验。农业工程项目经国家、省、市验收达到优良标准的,分别

加计 50 分、 30 分、 20 分,主要查看上级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的结论原

件。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每检查出一个不合格产品扣 50 分,以

上级业务部门检验结果为依据。

(七)龙头企业建设

1、每新建一处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以加工、贮藏当地农

产品为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依照公司法注册)或农产品专

业批发市场计 20 分,每增加投资 100万元加计 20 分。考核时实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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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企业或市场工商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和固定资

产购置统一发票的原件(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

2、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批准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每处分别加计 30 分、 25 分、 20 分、 10 分,以各级的批文原

件为准。

(八)一村一品专业乡村建设

1、一村一品专业乡镇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专业乡镇主导

产业收入(产值)占全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60%以

上;②从业农户:专业乡镇 5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

动;③农民收入:专业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高出 20%以上。主导产业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统计部

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乡镇抽查

三分之一的村,对抽查的每个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

人均纯收入,以年终县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2、一村一品重点乡镇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重点乡镇主导

产业收入(产值)占全乡镇农村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40%以

上;②从业农户:重点乡镇 3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重点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 10%以上。主导产业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统计部门统计数据进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乡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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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的村,对抽查的每个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进行核算;农民

人均纯收入,以年终县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

3、一村一品专业村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 a、农产品生产

型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产值)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

比重,要达到 70%以上; b、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专业村,主导产

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70%以上; c、极具地方特

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标准(不低于 50%)。②从业农户:专业村

6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专业

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 20%以上。主导产业

或产品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农业经济部门统计数据进

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的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

户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以年终农经部门数据为依据。

4、一村一品重点村条件:①收入(产值)比重: a、农产品生产

型重点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收入(产值)占全村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

比重,要达到 50%以上; b、涉农服务型及非农产业型重点村,主导产

业或产品收入占全村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 50%以上; c、极具地方特

色的重点村,可适当放宽标准(不低于 40%)。②从业农户:重点村

40%以上的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③农民收入:重点

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要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 10%以上。主导产业

或产品的收入(产值)比重,主要依据年终农业经济部门统计数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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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核算;从业农户比例,由县考核小组到申报村抽查三分之一的农户

进行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以年终农经部门数据为依据。

5、一村一品乡村建设计分标准为:①每新认定一个一村一品专业

乡镇、重点乡镇、专业村、重点村分别计 20分、15分、10分、5 分,

每保持一个一村一品专业乡镇、重点乡镇、专业村、重点村分别加计

10 分、 5 分、 3 分、 2 分,每减少一个一品专业乡镇、重点乡镇、专业

村、重点村分别减 20 分、 15 分、 10 分、 5 分。②一村一品专业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累加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总数比

例最高的乡镇计 20 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一村一品重点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累加数占本乡镇农业人口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 10 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农业人口数以县统计部门年初数据为准。③一村一品专业村累加数占本乡镇村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 20 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一村一品重点村累加数占本乡镇村总数比例最高的乡镇计 10 分,其余乡镇按加权计分。

(九)劳务经济

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口总数占本乡镇、街道年初乡村总人口比例第一名的乡镇计 10 分,其他乡镇、街道按比例加权计分。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考核时查看相关报表、就业协议和就业登记表,并按一定比例到村到户逐人核实。各乡镇、街道年初乡村人口总数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

(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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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绝对额排序,第一名计 100 分,其余按绝对额

加权计分;绝对额排名与上年相比位次不下移的,第一名加 52 分,每降一个位次减 4 分;位次前移的,每前移 1 个位次加 10 分;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排序,第一名计 100分,其余按增量加权计分;按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量增幅排序,第一名记 100 分,其余按增量增幅加权计分。三项累计得分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 100 分,其余按加权计分。乡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考核小组依托统计

部门现有的 42 个样本村 420个记帐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 10%的记账户,年底随机抽取不低于 30%的记帐户,采取入户询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随机抽查记帐户收入与对应记账户的原

报收入是否一致,计算出记帐户收入上报误差;通过抽查记帐本数据和微机录入数据是否一致,计算出微机录入误差。利用记帐户收入上报误差和微机录入误差修正乡镇、街道上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对记帐户调查核实过程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查出一次,从年终考核总分中扣 25 分,扣到 0 分为止:①微机录入账页数据与记账本数据不一致的;②非记账户代替记账户填写收支数据的;③对记帐户的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到户造成记账户不能履行职责的。

定量考核主要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定性考

核主要依据种植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农业机械化、龙头企业、一村一品、劳务经济等 9 个考核小组的考核

结果。每项工作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 10 分,其余按加权记分; 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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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累计得分第一名的乡镇、街道计 100 分,其余乡镇、街道按加权

计分。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按 5:5 的比例,计算出各乡镇、街道年度

考核最终得分。

五、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农民增收工作考核涉及面广、内容多、要求

高,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民增收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承担农

民增收工作考核任务的各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县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农民增收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同志

要高度重视,要把农民增收考核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充实稳定考核人员,精心组

织实施本部门承担的考核工作。

2、紧密配合协作。在考核过程中,各专业考核小组内部要按照既

分工负责又协调一致的原则,由各考核小组组长负总责,每名考核人

员既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特长,干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又要和其

他同志加强沟通、搞好配合,使所在考核小组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

体,共同负责、齐心协力完成各项考核任务。

3、严肃考核纪律。各部门都要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公平、公正、严谨的态度对待农民增收工作考核,严格对照考核标准逐项检查核实,确保考核结果准确真实。考核人员要严以律已,不得接受任何方式的宴请或礼品,更不能借考核之际牟取私利。对乡镇、街道考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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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结束后,考核人员要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并仔细核对,每次考核情况都要由乡镇、街道分工负责同志签字认可。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考核组的工作,提供真实的资料和现场,不得虚报、瞒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县里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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