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注册外资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

发布时间:2018-06-22 15:29:35 来源: 法律文本 点击:

  在佛山注册外资公司是大家都会做的事情,然而现在注册外资公司也是需要一定流程的,这流程是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册外资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年佛山注册外资公司_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佛山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佛山注册外资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

  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二、注册资本

  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

  五、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三、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四、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五、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公司股东

  1.外资公司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

  2.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八、公司监事

  监事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1.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

  2.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

  九、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个人担任。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1.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2.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

  十、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佛山外资公司清算适用《公司法》清算的规定

  第一,关于国家原对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虽然《清算办法》不是法律性质,且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其针对性较强,并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公司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外商投资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因此,该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第二,关于法院组织清算是否为《清算办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的问题。现实中,大量外资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根本无法按照办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同时由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途径。因此,诸多外资公司根本就无法或没有清算。由于公司法赋予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为此,外资企业股东至少可以借公司债权人名义(在很多情况下,公司股东事实上也是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应当说,人民法院组织对外资企业进行清算不仅是外资企业清算形式的补充,而且将成为外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关于特别清算是否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的问题。根据《清算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是由于外资主管部门过于谨慎及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东意见不一等诸多原因,外资企业按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少之又少,特别清算可以说是已经成为一种堂皇的摆设。为此,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程序上的不合理问题,尽早化解股东之间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当成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请特别清算和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间,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第四,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许多方面也有冲突的地方,为此,是适用《清算办法》还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及早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也应当赋予公司或公司股东相应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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