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4 09:06:14 来源: 不忘初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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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巡查时间及形式 第二条 日常巡查采取全天候24小时、定点定线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路产、路权巡查每天应不少于四次,巡查时间一般为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3时至7时; 第三条 路政中队每月每班组进行一次徒步巡查,并按照计划实施,重点是视线范围外的侵犯路产路权活动; 第四条 在恶劣天气、交通量激增、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下,实施机动巡查,要适当调整巡查重点,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路政巡查的区域为立体的空间区域,平面区域为高速公路(含匝道、服务区)及其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安全控制区、高速公路隐患控制区等; 第六条 路政班组日常巡查从管理横向上各班组设置巡查班长、路产巡查员、路权巡查员; 管理纵向上中队将所辖管理路段分为若干个责任路段,每个 班长负责一个路段,为该路段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为段晓东班长负责K89+900M—K104+880M)之间的建筑区控制区; 王慧军班长负责K104+880M—K122+680M之间的建筑控制区; 杨宇班长负责K122+680M—K140的建筑控制区; 姚宣班长负责K140—K158+815M的建筑控制区,重点负责对建筑控制区以及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班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负责整个路段的巡查工作,遇有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的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该路段的责任人。

  各岗位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班组须将路政人员定岗定位情况报路政中队备案,按照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章 巡查规定 第七条 交接班规定 1、接班前由班长检查人员出勤、服装鞋帽、反光背心、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内务卫生以及仪容仪表等情况,待达到要求后于每天8:00、20:00前完成交接工作; 2、接班时必须检查设备、装备的技术性能及完好状态,包括巡查车辆装备、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设备、勘查设备、作业标志、有关票据以及文书(法律法规、勘验文书、收费标准、巡查行车命令)等; 3、交接班时班长必须督促该班组成员完成装备设备的交接、记录和票据的交接、遗留问题的告知等,便于指导巡查工作; 4、交接班完毕,交班班长应做好巡查过程的记录,详实、精练填写至《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如涉及路产赔补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还应将现场勘验调查文书、图片证据等记录一并交路政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巡查车辆使用规定 1、接班时还必须对车辆外观、灯光信号、机油、燃油、冷却液、停车警示牌、备胎轮胎、制动效果、千斤顶、车辆维修工具、消防栓、冷却风扇、行车证照进行详细检查,班长在《交接班记录》上详细登记交接; 2、路政巡查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标志车辆,不得擅自换用; 未经中队长同意,不得允许非工作人员私自乘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3、除查处案件、月度走巡、超限运输车辆监护、补充燃油、救死扶伤、路政宣传、日常保养外,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不得驶出工作路段; 4、巡查车辆驾驶员应具备执法和驾驶资格,遇疲劳等特殊情况可交予本班班长替驾,巡查过程必须打开示警灯,遇到夜间、故障以及能见度低等情况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5、驾驶巡查车辆一般靠右行驶,遵守高速公路交通规则,不能影响路面车辆正常行驶,时速不高于70KM/h; 夜间行车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减速慢行,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交通阻断)需紧急出动,可适当提高车速,但必须保证自身及车辆安全,不得高于闻合高速的限行速度(100KM/h); 6、交接班时保持巡查车辆的整洁完好,及时清洗、及时向内业报送车辆行驶公里,由内业人员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不得带病行驶; 第九条 作业安全规定 1、巡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 2、巡查中若遇停靠车辆、故障车辆、较大障碍、有人拦截、检查施工安全或发现路政案件时,驾驶员应在其前方右侧安全位置靠右停车,在作业面来车方向150米外摆放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锥; 若巡查车必须停靠在作业面后方时,应事先在巡查车后方150米外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后方可停靠车辆; 若道路必须完全封闭,班长应请示中队长联系高速交警,由高速交警联系信息监控中心封闭道路; 若道路仍可以通行,班长应报告中队长,并通知高速交警路面状况; 同时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在障碍车辆或者作业面来车方向500米外设置警告区,300米外设置过渡区,100米外设置缓冲区,安全锥以及渠化通道; 3、路产巡查人员从车右下车先行举手礼,出示执法证件,再对其进行询问、处理; 在问明情况或初步处理前,巡查车辆发动机不能熄火; 4、路政人员在路面作业时尽量避免逆向行走,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处理紧急事务必须横穿公路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晃动强光手电,严禁呼唤管理相对人横穿公路; 第十条 通行隐患处置 1、若出现装载物触地拖行或掉落、遗漏、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无法立即处理完毕的,路产巡查员、班长应协助其在掉落、遗漏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150米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 造成路产损坏的进入路产赔偿程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及遗洒物的处理由班长电话上报路政中队长,路政中队长通知高速公路交警路面通行状况,路政办及时通知养护办,并下达《路产设施恢复通知书》; 2、路产巡查员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标志、标线、通风、照明、监控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等自然损毁情况,班长要及时电话上报路政中队长,路政办及时通知养护办,并下达《路产设施恢复通知书》; 3、若出现路面结冰、浓雾、暴雨、障碍物等影响正常通行的,班长立即电话上报路政中队长; 待路政中队长和高速交警四支队九大队沟通后,由高速交警通知信息监控中心采取路段交通管制措施; 4、若发现停靠公路两侧不能立即驶离的车辆,路产巡查员应视安全情况和停靠所需时间由班长电话通知信息监控稽查中心安排清障,并通知高速交警采取措施; 能够立即驶离的车辆,应尽快劝离; 第十一条 巡查应急处置 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群体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通行不畅时,路政班长电话上报路政中队长; 同时班长组织本班人员协助维护现场通行秩序。路政中队长接到报告后积极上报和协调应急、安监、环保、医疗、消防、交警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监管处置 1、若发现养护施工现场路面以及车辆的标志标识设置不规范、人员着装不标准、机械车辆行驶停放存在隐患等情况,路产巡查员向其现场施工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通知单》,责令其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进行整改,直至监督其整改到位后驶离; 2、养护施工现场发现隐患若无施工人员,由路产巡查员联系路政办协调施工方立即实施整改; 3、养护施工现场发现隐患若无施工人员,安全隐患可以当即消除,由路产巡查员负责现场纠正; 4、在经批准的涉路施工现场发现存在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行为,由班长督促施工方立即停工,直至消除侵权状态; 5、在经批准的涉路施工现场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由班长督促施工方立即整改,下达《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并责成现场安全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签字确认,直至消除危险状态,经路政巡查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6、经许可的涉路施工完毕后,由中队长及班长共同验收该施工是否符合许可书内容,并督促施工方按许可内容整改,并消除因此造成的高速公路隐患风险。

  第十三条 路政案件处置 若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巡查、建筑控制区巡查、安全控制区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坏路产、侵犯路权案件时,均依照相应工作程序处理; 规范路政案件查处工作标准,要求全体队员规范事故处理流程和行为,规范事故勘察、取证标准,确保依法查处路政案件; 规范执法文书填写,做到准确、清晰、完整、规范,确保各项文书制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

  与高速交警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损坏路产的路政逃逸案件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供逃逸车辆线索,尽最大的能力追回路产损失。对未赔路产要与交警部门联系,从严查处损坏路产案件,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巡查期间发现建筑控制区、安全控制区、隐患控制区有侵权行为的,及时制止,并联系高速交警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队长每周坚持1次跟班巡查,重点对各班的巡查质量、廉政教育、仪容仪表、内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路政中队应当对各班组巡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通报和监督整改,主要形式有: 1、对全体巡查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2、对路政班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核查; 4、对贯彻落实专项活动安排的情况进行检查; 5、利用巡查车辆及单兵装备,对巡查车辆实时以及历史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进行检查; 6、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若发生以下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1、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2、违法扣留车辆、工具,越权执法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故意破坏巡查设备、装备的; 第五章 巡查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联合巡查制度 1、路政中队应积极建立以路政巡查为主、养护配合、收费协查逃逸、保洁参与护路的联合巡查护路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杜绝损坏路产逃逸车辆事件的发生; 2、中队每年春季配合养护部门对所辖路段开展一次公路路产统计数据更新工作,全面掌握所辖路段的路产; 第十八条 综合调查评估制度 各班组对响应三级以上预案的公路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伤亡损失、处置应对、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信息监控稽查中心; 遇到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典型案例还会同集养护部门及高速交警开展原因分析,征集公路风险方面的意见建议,会后将措施认真汇总分析。

  第六章 巡查内业记录 第十九条 每班次巡查必须在《巡查行车命令》报告相应履职内容,未发现情况的不予填写: 1、巡查时段、路线、顺序; 2、向司乘人员提供服务情况; 3、涉路施工检查情况; 4、公路安全隐患发现消除情况; 5、超限车辆监管护送情况; 6、特殊勤务执行情况; 7、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8、上述岗位职责规定的其他损害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信息;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巡查和月度徒步巡查过程中尤其是要在《路政巡查行车命令》上如实报告以下内容: 1、护网破损统计信息; 2、穿越跨越、占用挖掘、埋设架设铺设等未经许可的涉路施工信息; 3、公路设施丢失情况信息; 4、绿化植被破坏盗伐情况信息; 5、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是否满足安全视距,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 、妨碍安全视距的信息; 6、上述岗位职责规定的其他损害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闻合路政中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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