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查对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5 08:47:24 来源: 调研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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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院查对制度

一、临床查对制度

(一)开具医嘱、处方或者各种申请单、治疗单、手术单等医疗文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门诊号)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加以核实。

(二)执行医嘱时应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同时应检查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注意药物配伍禁忌,询问有无过敏史。

(三)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执行者必须口头复诵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将使用后的空药瓶或者相关包装等物品保留备查。

(三)采集标本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与标本标签相符,标本质量与检查要求相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检。

二、输血查对制度

(一)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二)医护人员或者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时,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三)输血科交叉配血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进行交叉配血。

(四)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血型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五)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六)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三、手术查对制度

(一)手术前接病员时应根据手术通知单与病历资料一起查对病员的姓名、性别、科别、床号、诊断、手术名称和术前用药、术中备用的特殊药品或者特殊耗材等。

(二)手术前手术医师、护士、麻醉师应再次查对病员的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三)手术中切除病灶或器官时,应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切除手术。

(四)术中输血遵照输血查对制度执行,术中用药遵照临床用药查对制度执行。

(五)凡进行深部组织手术,应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辅料和器械数,由手术护士签字确认。

(六)术中切除或者留取的标本应与标签、病历、病理申请单一同核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等基本信息以及标本的名称、部位、数量,及时送检。

(七)术后病员送回病室或者监护室时,交接双方应再次对病员的基本信息、生命体征、用药情况进行查对交接。

四、发药查对制度

(一)药学人员调剂处方前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查对审核: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二)药学人员调剂处方时应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药学人员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查对处方颜色是否正确,处方内容是否齐全,处方剂量是否超限,处方与病历是否相符,处方医师是否具备麻醉处方权。

五、医技检查查对制度

(一)临床检验、病理检查,应对接受的标本进行查对: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检查目的、标本质量和数量,检验结果应该经过指定的人员审核后发报告,病理诊断应经过主治医师以上审核后发报告。发送报告时,应查对科别,避免错送,送达时应与科室有关人员进行查对签收。

(二)影像、功能检查时,应对病员的姓名、性别、病案号、床号、检查号、检查部位、检查目的以及检查条件进行查对。检查结果经审核后发报告。发送报告时,应查对科别,避免错送,送达时应与科室有关人员进行查对签收。

六、供应室查对制度

(一)接受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核定数量、质量、有无破损及初步清洁处理情况。

(二)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核定数量、质量、有无破损、清洁处理情况以及送消毒的日期。

(三)灭菌时查对温度、压力、时间,灭菌后查对灭菌效果、指示剂及无湿包情况以及消毒日期。

(四)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数量、以及消毒灭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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